衛生福利部102.11.19.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號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並自即日起生效。
摘要如下:
1. 針對製造、加工、調配、輸入、輸出和販賣之業者,應提供相關供應商資訊及產品流向。
2. 上述業者應將供應商資訊及產品流向以書面或電子文件方式,保留完整食品追溯追蹤憑證等紀錄至少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