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04.03.03.公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