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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104年7月1日施行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4-04-10

 

 

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104年7月1日施行【發布日期:2014-4-10】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為了提供消費者更明確之營養標示訊息,讓大家可以選擇更健康、均衡的飲食,預定於103年4月15日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自104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相較於現行的營養標示規範,本規定主要增修訂重點包括:

 

(一)將糖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業者必須將產品中所含的糖含量(包含額外添加的,以及食品本身含有的,必須統統都要加總起來,進行糖含量標示)。

 

(二)營養標示之格式由5種縮成以下2種計量方式,且均須以「每份」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讓消費者更清楚每一次之食入量:

 

       1. 每份及每100公克/毫升;2. 每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三)配合最新的國民營養調查結果,增修訂熱量及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並增訂1-3歲及孕乳婦兩個族群之每日參考值,讓消費者可以從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的資訊,快速知道自己所攝取的食品,其熱量及各項營養素含量,已達每日所需的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的百分比。

 

      除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外,其餘包裝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將相關公告內容放置於該署網站(www.fda.gov.tw)之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惠請相關業者密切注意,及時配合辦理。如於施行日起經查獲產品未依本規定標示,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