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訂定「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規定
一、含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該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
二、牛肉及牛可食部位,不包含牛乳及牛脂。
三、食品之牛肉及牛可食部位原料,以其屠宰國為原產地(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