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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6-09-06

 

 
       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  
【發布日期:2016-09-06】

     

      衛生福利部於本(6)日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該草案預計將進行為期30天之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該草案除納入現行「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要求應置專門職業人員之肉類加工食品業、水產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餐盒食品工廠及國際觀光旅館內餐飲業等業者類別外,並新增罐頭食品製造業、食用油脂製造業、蛋製品製造業、麵條及粉條類食品製造業、醬油製造業、食用醋製造業、調味醬製造業及非酒精飲料製造業等8大類食品業必須聘請專任之專門職業人員至少1名,該草案亦將食品製造業之實施規模調整為持有工廠登記且資本額1億元(含)以上者並分階段實施;應置技術證照人員之業者類別及其應置比率則維持現有之規定,詳細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實施時程請見附表。


      該規定於正式發布施行後,如業者未依法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依違反食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