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
衛生福利部103.11.20.公告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如附件),請 查照。
主旨: 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
依據: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一、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業別、驗證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 驗證業別: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業。
(二) 驗證內容: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三) 驗證項目:罐頭食品類。
二、本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