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08.18.公告輸入供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應申報相關事項,並自105年10月1日起生效。
說明如下:
1.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8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及食品添加物之標示,輸入者,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4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得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2.輸入供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之食品及相關產品,報驗義務人應於申請查驗時,於產品資料表及邊境自動化管理資訊系統之「檢附文件及其他申報資訊-其他」欄位填報「輸入後供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等字句(填寫範例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