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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歐盟正式公告將禁止與食品接觸之材料及製品使用雙酚A(Bisphenol A,BPA)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25-01-20

歐盟正式公告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4/3190法規,禁止與食品接觸之材料及製品使用雙酚A(Bisphenol A,BPA),請查照。

一、法規及重點如下:

►(EU) 2024/3190法規→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24/3190/oj/eng

項次

重點

條次

(一)

禁用範圍

禁止使用雙酚A來製造下列與食品接觸之材料,並禁止於歐盟市場上市:
1.食品包裝黏著劑(adhesives);
2. 橡膠(rubbers);
3. 離子交換樹脂(ion-exchange resins);
4. 塑膠(plastics);
5. 印刷油墨(printing inks);
6. 矽(silicons);
7. 上光油與塗層(varnishes and coatings)。

第1條、第3條第1項

(二)

得例外使用

倘現行技術不可行且暫無安全替代原料情況下,例外得使用雙酚A之情形,目前僅包含以下兩項:
1.上光油與塗層:業者得將雙酚A用於製造液體環氧樹脂之單體或初始物質,俾用於容量大於1,000公升且可自力支撐之與食品接觸材料或製品。
2.塑膠:業者得將雙酚A用於製造聚碸過濾膜組件之單體或初始物質。

以上兩項皆不應檢出雙酚A遷移至食品,且應在最終製品包裝食品前,清潔及沖洗。

第3條第2項及附錄II

(三)

使用雙酚A製造食品材料及製品業者
應向歐盟提供是否存在替代物質的資訊。倘屬微、中小型企業,資訊提供則屬自願性。

第7條及附錄II

(四)

使用其他雙酚類及其衍生物製造與食品接觸材料或製品
不應有任何雙酚A殘留。

第4條

(五)

原則上禁止使用其他危險雙酚或其衍生物製造與食品接觸材料或製品,或在歐盟市場上市。如業者欲使用其他危險雙酚或其衍生物製造前述產品,應提出申請,並獲核准。

第5條第1項

(六)

檢附符合性聲明
應確保與食品接觸之材料與製品,製造前述產品單體或初始物質之雙酚及其衍生物,在零售外的所有銷售階段,均應依Regulation (EC)No 1935/2004第16(1)條規定檢附書面聲明,包含:
1.簽發符合性聲明之業者名稱、地址及聯繫資訊;
2.製造或進口與食品接觸材料或製品之業者資訊;
3.與食品接觸之材料或製品資訊,包括中間材料及最終品;
4.聲明日期;
5.製造與食品接觸之材料或製品所使用之雙酚或其衍生物清單;

6.間材料及最終製品符合法規及Regulation (EC) No1935/2004第3、15及17條規範之聲明。

附錄III

(七)

檢驗
為確保與食品接觸之材料符合法規規範,歐方將依據Regulation (EU) 2017/625第34條選擇檢驗方法。

第9條

(八)

過渡期規定
歐盟公告後20日生效,部分產品過渡期,包含:
1. 最終一次性製品:
(1)產品在生效前已符合歐盟規定,即得在歐盟上市至115年7月20日止。
(2)如果產品是用於保存蔬果、漁產品者,得在歐盟市場上市至117年1月20日止;倘前述產品使用雙酚A製造之上光油與塗層,僅用於外部金屬表面,亦可在歐盟上市至117年1月20日止。
(3)前述產品仍得在過渡期結束後之12個月內,用以填充食品及密封。則可在歐盟上市至庫存耗盡。

2.最終重複利用製品:
(1)在生效前已符合歐盟規定,得在115年7月20日前初次流通歐盟市場,至118年1月20日止。
(2)倘前述產品作為專業食品製造設備使用,且在生效前符合歐盟規定,則得在117年1月20日前初次流通歐盟市場,並至118年1月20日止。

第14條

 

 

二、國貿署114.01.15貿雙二字第1147000266號函暨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114.01.03比貿字1140000003號函影本,供參。

 

三、相關連結:

European Commissionà相關新聞連結→https://food.ec.europa.eu/food-safety-news-0/commission-adopts-ban-bisphenol-food-contact-materials-2024-12-19_en

國貿署新聞稿→歐盟正式公告將禁止與食品接觸之材料及製品使用雙酚A ( 202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