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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12月10日起食品負責廠商應通報製造廠商資訊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5-11-26

   

 
 
自104年12月10日起食品負責廠商應通報製造廠商資訊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4項及第24條第3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物及其原料僅標示負責廠商資訊者,自104年12月10日起應將該產品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資訊通報主管機關,旨揭通報作業請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進行登錄,「食品標示通報問答集」及「食品標示通報功能說明」(如附件),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