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04.05.26.預告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草案,檢附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如附件),對草案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6月5日前將陳述意見回傳本會,俾便彙轉環保署,請 查照。
轉載環保署104.05.28.新聞稿如下:
環保署表示,凡屬廢棄物清理法第15條公告應回收容器的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向該署辦理登記並依該署公告的費率繳納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自101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環保署檢視容器基金收支狀況顯示,鐵容器、玻璃容器、鋁箔包、氣密或液密包裝紙容器(不含免洗餐具)、塑膠容器(未發泡PS)、塑膠容器(發泡PS)等材質之平均每期收支為虧絀,且存有負數累計餘額,為穩定資源回收基金及回收處理體系運作,擬修正前述材質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此外,為鼓勵業者使用易回收之設計,現行PET容器費率對「瓶身使用收縮標籤膜且採易撕線設計者」或「瓶身使用非自黏性環貼標籤設計者」,給予較優惠之費率,惟其詳細定義目前係公布於該署責任業者申報網站。
本次修正之調幅依材質自10%至87%不等,為減少對業者之衝擊,費率分2階段調整。第1階段預定自1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2階段預定自107年3月1日起施行,玻璃費率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
轉載來源: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Newsdetail.asp?InputTime=1040528142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