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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罐頭食品)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4-11-20

 

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

 

衛生福利部103.11.20.公告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如附件),請 查照。

 

主旨: 訂定「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及其驗證內容與項目」。
 

依據: 食品業者衛生安全管理驗證及委託驗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公告事項:
 

一、應接受衛生安全管理驗證之食品業者業別、驗證內容及項目如下:
 

(一) 驗證業別:辦理工廠登記之罐頭食品製造業。
 

(二) 驗證內容: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三) 驗證項目:罐頭食品類。

 二、本公告事項自中華民國104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