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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5-03-03

 

 

 

衛生福利部104.03.03.公告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訂定「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