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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對於縣市政府因重視食品安全制定自治條例,表示肯定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5-01-21

 

 

食藥署對於縣市政府因重視食品安全制定自治條例,表示肯定發布日期:2015-01-21】
 

      對於食品安全衛生之管理,係屬全國一致性之事務,衛生福利部已訂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並執行之,對於地方政府為強化食品安全管理,另以自治條例訂定相關規範,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樂觀其成。

 

     有關「臺北市食品安全自治條例(草案)」中,規劃成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並以市長擔任召集人,每三個月召開食品安全會報一次,符合食安法第2條之1第2項規範之精神;對於散裝食品「其他應標示事項」之規範,104年1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條文第25條,已新增該項規定;而有關要求網路業者自主通報或下架、規範塑膠食品容器之標示,與要求食品添加物業者提供產品成分報告或衛生證明等規定,食安法中亦有相關規定。

 

     目前已有其他縣市政府訂有食品管理相關自治條例,如「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103.6.23制定)、「桃園縣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103.6.19制定),另高雄市政府於103年11月4日將其所擬之「高雄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報請行政院核定中。

 

     食藥署再次重申,對於縣市政府另定自治條例管理食品衛生安全之精神,予以肯定與尊重,但仍需注意避免牴觸法律及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亦提醒各縣市政府應依照食安法第2條之1之規定設立食品安全會報,定期召開會議。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