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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4-06-10

 

 

公告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4-6-10】
 

衛生福利部103.06.10.部授食字第1031301291號公告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訂定「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如附件。

 

《得免營養標示之包裝食品規定》


一、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未有營養宣稱之下列包裝食品,得免營養標示:

(一)飲用水、礦泉水、冰塊。
(二)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鮮、冷藏或冷凍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產品。
(三)沖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葉、咖啡、草本植物等。
(四)非直接食用之調味香辛料、調理滷包。
(五)單方提香用之調味香辛料。
(六)鹽及鹽代替品。
(七)非直接販售予消費者之食品原料。

三、前點所列食品,如欲提供營養標示,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