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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強化食品產銷鏈之管理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4-04-22

 

 

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 強化食品產銷鏈之管理【發布日期:2014-4-1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針對近年市售畜禽水產品及便當食材常被檢出藥物殘留等食安事件,並為加強管理食品添加物及基因改造食品,今(17)日預告訂定「肉類加工食品業」、「乳品加工食品業」、「水產品食品業」、「 餐盒業」、「食品添加物業」及「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業」之輸入、製造、加工、調配業者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預計於103年12月31日正式實施。

  發生食品衛生安全案件時,衛生主管機關及業者必須有效掌握有問題產品之流向及其原料來源,以杜絕該等產品繼續供應。衛生福利部於102年6月19日以總統令公布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現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其中參考國際間推動食品追溯追蹤制度之規定,新增第九條規定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衛生福利部已於102年11月19日以部授食字第1021351000號令發布「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於今(17)日更進一步預告訂定「應建立食品及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草案,要求此類業者應依據「食品及其相關產品追溯追蹤系統管理辦法」規定之內容,建立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以期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件時,可有效地掌握不符規定之產品流向及原料來源,以維護國人飲食安全。該草案意見評論期至103年5月17日止,詳細訊息可至食藥署網站(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食藥署公告」網頁查詢。

       經公告指定食品業者須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留存相關生產製程之紀錄,以有效地掌握原料來源及產品流向。如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之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分別依同法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