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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7-03-01

 

 

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

 

      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係為精進食安之趨勢,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6年3月1日公告修正「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食品業者」,除原規範之19類食品業者外,新增食用醋、蛋製品、嬰幼兒食品等3類業者自106年7月31日起分階段應建立追溯追蹤管理系統,累計納入22類約4,700多家業者強制實施追溯追蹤管理。

 

      衛福部以風險控管為基礎,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9條公告特定類別與規模業者應建立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管理系統,包含建立追溯追蹤管理制度、使用電子發票及強制上傳食品追溯追蹤管理資訊系統(下稱非追不可),透過食品供應鏈完善建構,倘食安疑慮案件發生時,可即時掌握涉案原料來源或產品流向,快速召回以阻斷風險流通,有效強化食品鏈管理。

 

      經公告指定食品業者建立追溯追蹤資料不實,或未建立追溯追蹤系統且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分別依食安法第47條及第48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