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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定魚種為品名產品之標示規定函釋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6-07-14

以特定魚種為品名產品之標示規定函釋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5.07.14.函釋,自106年1月1日起,「鱈形目」魚種方得標示為「鱈魚」,「圓鱈、扁鱈」應標示為俗名或與魚種名稱並列標示,不可標示為「鱈魚」,產品如以特定魚種名稱為品名者其內容物應確實含有品名宣稱之特定魚種,相關產品標示疑義,詳附件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