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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管理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5-09-21

   

強化我國基因改造食品標示管理
 

     

      針對報載「基改作物是啥?」中有關各國對基改食品之標示管理說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說明,我國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之非故意攙雜率為3%,且大豆油(沙拉油)自104年12月31日起須強制標示,另,其他國家之非故意攙雜率:歐盟為0.9%、紐澳為1%、韓國為3%、日本為5%。
 

      我國基改包裝食品自92年起即須強制標示,為更加強化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資訊之揭露,衛生福利部於104年5月29日及8月11日分別公告「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及散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三規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規定」。包裝食品、食品添加物、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自104年12月3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散裝食品依品項及對象自104年7月1日起分三階段施行(如附表)。相較於舊制,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規定增修訂重點包括:
 

1. 擴大實施範圍:將現行包裝食品擴大至食品添加物、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之食品,與歐盟管理一致。
 

2. 非故意攙雜率:非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非有意攙入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超過3%,即視為基因改造食品原料,須標示「基因改造」等字樣,較我國舊制5%規定嚴格。
 

3. 高層次加工品之標示: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之高層次加工品(如黃豆油、醬油、玉米糖漿等),由得免標示調整至應標示「基因改造」、「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等字樣,與歐盟管理一致。
 

4. 標示字體大小:長度及寬度維持不得小於2毫米,惟「基因改造」等字樣須與其他文字明顯區別,以利消費者選購之辨識。
 

5. 規範得標示「非基因改造」字樣之範圍:欲標示宣稱「非基因改造」等字樣之食品原料,在國際上須有已審核通過可種植或作為食品原料使用之相對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才可以標示;並可依非故意攙雜率標示「符合〇〇(國家)標準(或等同意義字樣)」或以實際之非故意攙雜率標示。
 

食藥署提醒業者,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新制已陸續實施,如經查獲產品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相關公告內容已置於本署網站(www.fda.gov.tw)之首頁>公告資訊>本署公告項下。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