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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7-12-25

 

      

 

衛生福利部106.12.25. 修正「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總說明、對照表及應記載事項(如附件檔案),請 查照。

 

應記載事項部分規定內容修正重點如下:

 

一、通訊交易之定型化契約應載明企業經營者之資訊,如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電話或電子郵件等通訊資料和受理消費者申訴之方式。

 

二、以法定度量衡單位或其代號標示之內容物之淨重、容量。

 

三、企業經營者就其與消費者所訂立之契約,應依契約內容履行,且企業經營者就消費者訂購程序,應提供確認機制。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