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115年2月10日新修訂「申請及核發水產品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作業要點(國產原料)」
一、適用範圍
(一)本作業要點主要適用以國產原料製成之水產品輸美。
(二)原料若為進口或涉及第三國(來料加工),不適用本次公告規定。
二、背景說明
(一) 美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依《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管制輸美水產品,只要進口使用的 HTS 稅則,落在規範清單內(包含第 03 章、1604、1605)不論捕撈或養殖、冷凍或罐頭加工,出口時都需要檢附官方證明COA。
(二)美國不是只看國家,判斷原則包含「 魚種 + 漁法 + 漁業別(Fishery ID)」。
三、參考資料
(一)漁業署公告連結請點►輸銷美國資格證明書申請方式及相關資料
(二) 《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進口國家及(HTS)稅則
►連結請點 美方公告—受限制魚種/漁法/國家清單
►連結請點NMFS 公布之 HTS 稅則與相關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