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食品添加物通用名稱 【發布日期:2016-03-04】
為讓消費者更容易了解包裝標示上食品添加物名稱,衛生福利部於105年3月4月公告「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並自即日起施行。
衛生福利部蒐集食品業界常用之食品添加物俗名,並經專家會議討論,公告味精、小蘇打、熟石灰等26個食品添加物之通用名稱,供食品業者作標示之依循,食品業者可擇一選擇「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之中文名稱或「通用名稱」來標示,例如以L-麩胺酸或味精,擇一標示。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食品添加物名稱應以第18條第1項所定之名稱或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通用名稱為之,倘未依規定標示,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違規產品依同法第52條命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