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05.04.18.函知有關輸入原裝進口產品之業者,須依自主管理規定,應於產品輸入或收貨後,對該產品定期抽樣檢驗,自105年7月21日(海關放行日期)起,應具自行或委託檢驗報告,始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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