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7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 |
|||
項次 |
新制名稱 |
實施日期 |
內容重點 |
1 |
104年7月1日 |
與現行規定比較,增修訂重點: |
|
2 |
104年7月1日~12月31日 |
與現行規定比較,增修訂重點: |
|
3 |
104年7月1日 |
包裝食品含蝦、蟹、芒果、花生、牛奶(不包括由奶類取得之乳糖醇)、蛋等6項致過敏性原料及其製品,應顯著標示「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等同意義字樣。 |
|
4 |
104年7月1日 |
1.應標示真菌類原料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並加註其使用部位(子實體、菌絲體或子實體加菌絲體)及其培養方式。 |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