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於103年4月15日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將於今(104)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本次主要修訂重點包括:
(一) 將糖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業者必須將產品中額外添加的糖量,以及食材本身原有所含的糖量,全部加總後標示。消費者可利用此資訊,清楚知道、控制自己的糖攝取量。
(二) 營養標示之格式由5種縮成2種計量方式,且均須以「每份」之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讓消費者更清楚每一次之食入量:1. 「每份」及「每100公克/毫升」;2. 「每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三) 配合最新的國民營養調查結果,增修訂熱量及各項營養素之每日參考值,並增訂1-3歲及孕乳婦兩個族群之每日參考值,讓消費者可以從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的資訊,快速知道自己所攝取的食品,其熱量及各項營養素含量,已達每日所需的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的百分比。
食藥署提醒業者,除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外,其餘包裝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並呼籲消費者,看清標示,以保障自身權益。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