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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評估焦糖色素用於醬油之相關規定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2-10-22
 

審慎評估焦糖色素用於醬油之相關規定【發布日期:2012-10-22】

 

行政院衛生署於101年10月16日預告修正,擬將焦糖色素由天然食用色素移列為食品添加物著色劑管理,目前已陸續接獲評論,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將再評估焦糖色素之使用限制範圍。

 


本次草案修正重點為嚴格訂定焦糖色素之規格基準,規範焦糖色素製程中衍生物或重金屬之含量,針對第三類焦糖色素之4-甲基咪唑(4-MEI)含量規格訂為200 mg/kg以下,第四類焦糖色素4-MEI含量規格訂為250 mg/kg以下。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加工食品如依規定添加著色劑者,均應依法標示於產品外包裝上。未來食品如需添加焦糖色素作為著色劑,將不得再標示為添加「天然色素」。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已接獲業者反映,限制醬油使用焦糖色素之規定不符合實際使用需求,請該局考量參酌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ion)之規範。經查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之規定,醬油得添加第一、三、四類之焦糖色素,惟對於第三類銨鹽焦糖及第四類亞硫酸-銨鹽焦糖,分別訂有於醬油中之使用限量為20 g/kg及60 g/kg。

 


食品藥物管理局強調,前開焦糖色素標準草案尚未正式公告,目前仍徵詢各界意見中,該局將蒐集國際規範,並考量業界實際使用現況及國人飲食習慣等,審慎評估焦糖色素用於醬油之相關規定。

 

轉載來自: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