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基因改造食品查驗管理措施 【發布日期:2016-04-14】
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針對基因改造食品已採取原料源頭邊境查驗及後市場監測之雙重管理機制。在源頭邊境查驗管理部分,食藥署已針對港埠邊境進口報驗項目為非基因改造之大豆及玉米等,在輸入時應檢附產品或原料為非基因改造之證明文件,包括IP (Identity preservation)證明、或其他可證明非基改之官方文件、或檢測項目涵蓋所有已通過查驗登記基改品系之檢驗報告,並依風險管控原則針對抽中批進行檢驗,以強化非基因改造大豆及玉米之進口管理。另如係屬基因改造產品,則應檢附出口國廠商出具之聲明文件,載明該批貨物所含轉殖品系之國際統一編號或通用代號,文件上敘明「This shipment of soybeans may contain genetically modified event as following...」,或相同意義之說明,文件上亦須載明可與該批貨物連結之資訊。
在後市場監測管理部分,食藥署依據國內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制度之實施,進行年度「台灣市售基因改造食品標示調查」,每年監測約250件市售產品,自92年(不合格率為57.0%)持續監測至103年,不合格率已降至7.1%,不符合標示規定之市售食品,皆函請轄區衛生局依法處辦並輔導業者進行正確標示。另為落實源頭管理,食藥署於105年度已責成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國內34家資本額3,000萬以上大豆油脂及醬油釀造工廠,針對其黃豆來源及產品標示共查察161項大豆油脂及醬油產品,產品標示皆符合規定。此外,食藥署於105年度亦已規劃辦理「機關學校福利社及午餐膳業稽查專案」、「餐盒食品工廠HACCP稽查專案」及「豆製品製造業稽查專案」,持續針對校園午餐及食材部分進行基因改造食品標示及來源查核,以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食藥署提醒業者,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之新制已實施,如經查獲產品未依規定標示,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之情形,依據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