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2014-5-20】
衛生福利部103.05.20.部授食字第1031300957號訂定「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標示之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食品添加物中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如該成分屬天然香料者,得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所含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原料,仍應標示其各別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