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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2-09-21

 


衛生署101.09.21.署授食字第1011302926號令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 ,請詳附件-發布令、總說明及法規條文。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總說明:
        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容器包裝常添加塑化劑作為增加延展性、可塑性及柔軟性等用途,但如有過量添加或品質不良,可能使塑化劑過量遷移至食品而間接造成危害食品衛生安全的問題。
為合理管制塑化劑之使用安全性,並減少嬰幼兒等特殊族群暴露於塑化劑之風險,保障民眾飲食衛生安全,經考量各國管理規範、國內監測背景值及風險評估之結果,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列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塑化劑之使用限制。(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增列塑膠類一般規定中塑化劑之材質及溶出試驗規定;增列聚氯乙烯(PVC) 材質試驗中塑化劑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