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物管理署103.05.26.FDA食字第1031301548號函,有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中食品之內容物及食品添加物名標示現行規定(說明如附件),請 查照。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第60條第2項規定,食品應顯著標示食品添加物名稱,且混合兩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各添加物名稱,並自103年6月19日生效(以產製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