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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QA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6-09-12

 

「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QA 【發布日期:2016-09-12】

    

相關說明如下:
衛福部最新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將須設置專技人員的食品業者類別由現行5類增加到13類,門檻則設定為規模大、影響層面廣的資本額1億元以上業者,估計全台家數達629家,其中有242家都是新增的。


 

Q1:原本不限資本額均需聘用專職人員的業別,現在一億元以下就不用聘?
 

A1:原規定5類食品業者(肉品、乳品、水產品、餐盒食品工廠、國際觀光旅館)需聘用專職人員,其中針對各界關切原本不限資本額均需聘用專職人員的3個業別(肉類、水產、乳品加工食品業) ,現調整為資本額1億元以上需聘用,餐盒食品工廠及國際觀光旅館業知實施規模仍維持,另並再增加8類食品(罐頭食品製造業、食用油脂製造業、蛋製品製造業、麵條及粉條類食品製造業、醬油製造業、食用醋製造業、調味醬製造業及非酒精飲料製造業)業者應聘用,估計全台家數達629家,故本法規修正後,應聘用專職人員家數新增242家。

 

Q2:為何要排除規模小的業者聘用專職人員?
 

A2:過去肉品、水產品等業者有許多是在市場炒肉鬆的老夫妻、在家庭小工廠內兩人作魚丸,這些原本被規範也應依規定聘用專職人員,且未聘用還可能依違反食安法規定處3-300萬元罰鍰。

食安法有規模的概念,台灣小型企業太多,尤其五人以下的工廠,或非12個月均工作的工廠。本案就近年推動清形及實務考量,並配合包括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等法令之調整,擴大實施業態範圍,運用資本額之限制,達到分層及分級管理。

 

Q3:規模小或資本額小的業者被排除不需要聘用專職人員,如何管理食安?
 

A3:除應聘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之業者之外,衛福部也公告9類食品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其他資本額較小的各類食品業者,仍應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規定(該準則規定詳見http://www.fda.gov.tw/ 食藥署首頁 > 政府資訊公開 > 法規資訊 > 食品、餐飲及營養類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Q4:部分網友認為可以訂定規模,但資本額建議調整
 

A4:食藥署歡迎各界提出建言,本署亦會收集更多建議,列入檢討本案之參考。:

 

Q5:部分網友建議增加懲罰條款
 

A5:有關聘用專職人員係依據食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如業者未依法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Q6:網友如果想參與9月22日的說明會,可以接受報名出席或旁聽嗎?會有逐字稿紀錄釋出嗎?
 

A6:9月22日說明會接受網友報名旁聽(報名期限為9/14中午12:00前傳真至02-26531062,可電洽02-27877369確認)。本次會議紀錄會有所有發言人摘要及決議,並公開於本署網站。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