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罐頭食品工業同業公會_關於本會
最新消息 news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Q&A

類別/政府公告
刊登日期: 2012-10-22

 

「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Q & A
Q1:「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修正重點為何?
A1:「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主要修訂重點含括:
一、增列業者常誤用之違規例句,如: 化瘀、纖體(瘦身)。
二、刪除與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意義相近之通常可使用之例句(減少疲勞感、延年益壽)與過於誇大之用語(青春永駐、青春源頭、使小便順暢)。
三、增列「一般營養素可敘述之生理功能例句」,並將此項目用語口語化。
Q2:「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中「通常可使用之例句」刪除「減少疲勞感、延年益壽」,是否得以「抗疲勞、延緩衰老」詞句替換為廣告或標示?
A2: 現行「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因「減少疲勞感、延年益壽」與健康食品13項保健功效意義相近,故已刪除該用語,其自不得用於食品之廣告與標示,而「抗疲勞、延緩衰老」係屬健康食品保健功效,一般食品倘未取得健康食品許可,不得標示或廣告健康食品保健功效,違者,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Q3:「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是否有緩衝期?
A3:「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自101年9月28日公告生效,衛生機關處辦涉嫌違反前述認定基準之廣告、標示案件原則如下:
一、「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中「三、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基準」與原「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定表」原則一致,是以,倘食品廣告、標示案件涉嫌違反此部分規定,仍應依法處辦,無緩衝期限
二、有關認定基準「四、使用下列詞句者,應認定為未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此部分變更之處辦原則:
(一) 廣告於整體表現無明顯涉嫌違規之情況下,請各縣市衛生局以輔導方式處辦,緩衝期至102年1月1日止
(二) 標示於整體表現無明顯涉嫌違規之情況下,考量包裝食品需印製大量包材,或需消耗庫存舊包材等情形,業者可延用舊包材,以製造日期103年9月29日前(自公告日起2年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