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公告「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原產地標示相關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生效。
為考量業者庫存之舊包材,自101年9月20日起,以舊包材使用者,得至103年9月20日止之2年緩衝期間內,以不脫落、不易換貼、不易暈染之油墨,於舊包材採加貼標、加註、打印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為之。
公告事項請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