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07.05.01.公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及規模規定」,並自即日生效,檢送公告、總說明、逐點說明及法規條文(如附件)。
說明如下:
1. 乳品加工食品、餐盒食品自發布日實施。
2. 水產加工食品、肉類加工食品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且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自發布日實施。
3. 罐頭食品、醬油、食用油脂、蛋製品、麵條及粉條、食用醋、調味醬、非酒精飲料業等,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且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分階段置專門職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