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等相關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相關公文、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
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本標準之法源依據為「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增列「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衛生證明英文證明書申請案之書面審查」及「食品、食品添加物之衛生證明、檢驗報告英文證明書申請案之實地查核或抽樣」收費標準;並將自由銷售證明、檢驗報告、衛生證明之英文證明書之收費調為一致。(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本標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