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專門職業人員(下稱專職人員)相關管理規範,妥善運用經國家高等考試之專職人員,食藥署今(22)日召開「食品業者應置專門職業人員政策溝通會」,針對衛生福利部於105年9月6日預告訂定「應置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與應置比率及其他相關規定」草案進行雙向溝通,有關聘用規模依據資本額界定,係依政府可取得之公開資料,未來將評估調整適用規模之可能性,如有相關修訂將辦理第二次預告。食藥署歡迎各界於評論期間(10月6日止)提供各項建言,將審慎綜合評估產官學界及消費者代表之意見,期能共榮共生提升產業食安。
本日與會代表提出針對食品技師簽證、相關技師專法、專業人員教育訓練、二級驗證人員及政府稽核人員皆應具備專業資格等提出建言,食藥署回應有關考試制度仍需透過跨部會討論,並建議公協會提供食品業者及專職人員媒合管道。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係採取分級管理概念,針對衛生人員聘用部分,本次預告草案將原5類應置專職人員之業別,擴增為13類食品業,要求產業規模大、影響層面廣之食品業者(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1億元以上),應聘用專職人員,以有效管理,發揮領頭羊之作用。除應置專職人員外,衛福部亦公告乳品、罐頭食品、冷凍食品、即食餐食、特殊營養食品、食品添加物、水產食品、肉類加工食品及健康食品等9類食品工廠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其餘各類食品業者也應設有「管理衛生人員」,透過各類人員各司其職,共同把關食品衛生安全。為落實分級管理制度,一定資本額以下之食品業者,仍應符合食安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等法令,以確保產品衛生安全。
食藥署強調食安法精神係針對不同規模之業者採取不同強度之管理方式,除由衛管人員執行衛生管理事項,規模較大業者需再透過專職人員進行監督,以達分級管理,將有助於提升食品產業之管理能力。
轉載來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