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105.04.21.修正「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名稱並修正為「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相關事項修正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及QA問答集,詳附件檔案,請 查照。
說明如下:
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21日公告修正:食用油脂、肉類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產品食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黃豆、玉米、小麥、麵粉、澱粉、食鹽、糖、醬油、茶葉、茶葉飲料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等17類食品業者自105年7月31日起分階段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並新增食用油脂輸入業者及非屬百貨公司之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自105年7月31日起亦須實施強制性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