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於105年8月17日預告訂定「食品原料『蘆薈』之使用限制及含蘆薈食品之標示」草案,其係為確保消費者食用安全,規定以蘆薈為食品原料之使用規定,並要求顯著標明警語及免標警語之條件。該草案將進行為期60天之預告評論期,以蒐集各界意見。
預告內容包括重申使用蘆薈需確實經完全去皮後始得加工使用,且規範蘆薈產品之使用量,以蘆薈素(Aloin)計每日不得超過10毫克,自公告日起實施;另亦規範含蘆薈之產品應標示「不建議經期、懷孕或哺乳期婦女、12歲以下孩童、腸胃不適、腹痛患者及腎病患者食用」或同等意義字樣之警語,並自106年1月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實施,但蘆薈產品所含「蘆薈素」含量低於0.1毫克/公斤者,得免標警語。
本規定於正式發布施行後,如經查獲蘆薈產品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