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發布日期:2017-12-29】
衛生福利部106.12.29.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公告及QA問答集,如附件檔案。
健康食品產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以下內容:
一、膠囊及錠狀產品:
(一)考量產品型態與藥品較為類似,應標示「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字樣。
(二)對於食用量提醒,應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字樣。
二、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字樣。
三、衛福部提醒本規定於(107)年1月1日上路,對於法規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均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而法規生效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至108年6月30日,即產品於108年7月1日起製造者,均應依規定標示。
四、食品藥物管理署>>健康食品許可證查詢>>衛福部審核通過健康食品一覽表